来源: 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政网 时间: 2015-07-21 10:35:37 阅读: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普通公路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含班车、包车、旅游客车)、校车(含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严禁超员、违反规定载货行驶,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从事旅客、学生(含幼儿)运输。 

二、除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货运车辆外,其余货运车辆装载,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严禁超限运输。即: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5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装载,严禁超载。

四、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限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五、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主动接受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严禁聚集闹事、逃检冲关。 

对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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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旅游局
关于加强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通告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客货运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车辆生产、销售、装载、运输等源头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车站,应当对出站客运车辆(含班车、包车、旅游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车辆超员、关闭动态监控装置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客运企业、车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者,不得要求客运车辆驾驶人超员、超速、违反规定载货行驶。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含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拒绝搭乘非法运营车辆。 

三、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销售、改装、维修车辆,严禁非法改装、拼装客货运车辆车(货)厢栏板、钢板弹簧、液压悬浮装置等,严禁销售非法改(拼)装车辆。

四、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储藏和销售场(站)、物流集散场(站)及建筑、砂石工地等,应当严格按照车辆轴载质量装载货物,严禁超限车辆驶出装载场地;同时,严禁向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五、货物托运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得要求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驶出装载场地。   

七、货物储藏和销售的场(站),对运输煤炭、矿石、建筑渣土、砂石、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出装载场地。

八、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随车携带装载货物运输单据,载明货物类型、重量等信息以备查验。严禁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伪造装载证明。 

对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场站等客货运源头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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