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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川府发[1998]20号

  

根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会计法》、《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以及其他财经法制制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企职责公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
  (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隶属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第五条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主管财政机关负责。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9号)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其管辖的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促。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积极支持、保障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接受企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及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吸收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员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实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今后该办法的修改,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企业要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体系。国有企业对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报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企业资金、资产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以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为目标的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控制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良性循环和正常周转。

第十一条 企业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收支有据,对无有效银行开设的帐户情况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公司制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者性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着安全、效益原则,在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基础上,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消费性资金的使用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应定期编制消费性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执行情况要定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购置专控商品应与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及其他高档办公用品。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搞非生产性建设,企业购建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购建和高档装修。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增长应遵循两低于原则,职工平均收入和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比例或企业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工资基金不允许出现赤字,对个别特殊情况出现赤字的,要制定消赤计划,并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消化。

第十八条 企业要认真实行资本保全制度,加强企业资本金的管理,涉及企业国家资本金的增减变动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评估后转让原则,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前,必须将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净值和评估后的有关情况及资料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各类资产,要由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有关部门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零配件等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和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对数额较大超过企业审批权限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被盗财产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的处理,必须严格监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与外商投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等,凡涉及企业产权变动和财产转移的,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制度,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将资本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列入成本,严禁少计少摊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标准,按照有关成本计算方法,正确核算产品成本,严格划清上期与本期成本界限,不得压低或提高产品成本,也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多提或少提。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标准、折旧方法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不得变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加快科技进步步伐,努力增加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将与企业技术进步无关的费用归并为企业技术开发费。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情况,企业要列出明细,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查。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定期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内掌握使用业务招待费,不得超支。个别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企业招待费的开支情况,要按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如实反映负债情况,准确、完整地核算财务费用,不得少计或多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如实核算并分期处理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不得将成本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虚假反映盈亏。企业在年终时应向财政机关报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详细目录,主管财政机关应对其年内的变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章 企业收入、利润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一切对外销售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都必须计入当期收入并计算利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外购销活动,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或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未查明原因的,

企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要求停止发货;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企业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额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25%以上(含25%)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实现利润必须依法纳税,税后利润的分配要按国家规定执行,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要求报批。

          

第六章 关联企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必须明确相互间的关系、权利和责任,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开支、收支核算等方面都必须分帐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建立报表报告制度。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往来,应坚持同等互利的原则,在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活动中,严格进行款项结算,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收入、转移利润或增加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借贷往来,必须确立明确的借贷关系,并收取不低于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费。

第四十条 关联企业的财务活动应纳入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并接受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约束。

          

第七章 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财务报告体系,及时、准确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业财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抽查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以中介机构的审查代替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完善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有关制度和本办法,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有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97]5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或泄密、索酬等行为,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将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意见。

 

 

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2005年度

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国资委[2005] 249    2005年12月30

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促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有效解决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全面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的基木依据。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是国资委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集团公司加强各级子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规范,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各企业要本着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的原则,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组织做好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基础工作,并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不得违规设置账外账。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三是加强财务决算编制范围管理,认真做好下属各级企业和单位的清理工作,2005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在2004年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备案的基础上,应继续加强备案制度管理,各企业未经备案核准,不得随意变更合并范围。四是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会计事项隐瞒不报。五是针对国资委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指出的问题以及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加强检查整改,不得回避问题,不得走过场。

三、加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一是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经营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建立和完善集团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二是集团应按照规定,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规范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核销、转回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管理与帐务处理。三是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应向国资委进行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对于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前报国资委备案核准,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利润。

四、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过度增长,一是进一步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抓住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和目标成本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挖潜降耗,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增强盈利能力。二是规范成本费用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和计量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多列多支、多提多摊或少转少计、少提少摊。三是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工资、住房、保险及其他福利开支管理,对于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压缩人工成本支出规模,对于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新增效益工资。

五、加强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明确资产责任,建立资产损失防范机制。一是继续加强清产核资的领导工作,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做好原制度资产损失的证据收集工作;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建立不良资产专项管理制度,对已经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二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促进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六、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一是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采取措施全面治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全。对于国家严令禁上开展的高风险业务,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范围经营;对于不具备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应限期退出;企业以个名义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如一经查出将按违纪处理。二是加强对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涉足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各项高风险业务实施专业化操作和实时监控,建立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或审计制度,三是规范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各项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完善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增强集团总部对各级子企业的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一是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投融资、固定资产支出、大额资金、物资购销、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与控制,增强集团公司总部的控制力和执行力。二是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和扁平化管理的进程,积极推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加强财务集中管理,积极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加大财务信息化建设力度,增强集团公司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与评估方法,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偿债能力,加速资金周转,防止过度规模扩张、过度负债引发的财务风险。四是加大对长期亏损子企业、资不抵债子企业和非持续经营子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努力减少企业亏损源,提升企业集团整体价值。

八、加大对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一是应加大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力度。对以个人名义或其它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应按照当地法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难以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完善相关委托授权协议和股份出资证明。二是应建立规范的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对于尚未建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境外投资纳入集团母公司统一核算范围。三是企业应加强外派人员工资福利的规范管理。对于提取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不得随意列支。四是应根据当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完整的会计账薄,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境内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后编报财务决算,并实施定期检查或审计。

九、切实加强利润分配 ()管理,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及经营积累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及时将利润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备案。二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必须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在弥补亏损前进行利润分配;因清产核资等原因导致未分配利润负数较大、短期内难以弥补的,经核准后,企业可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比例不得低于50)后进行利润分配。三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同股、同权、同利原则进行利润(股利)的分配(),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十、要严格按照 《四川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一是严格按照国资委2005年度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托相关工作,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分别对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备案,企业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变更原因及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同意。二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计协调工作,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配合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三是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对经报备同意采用内部审计方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四是做好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审计意见调整工作,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末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专项说明报告。

十一、切实组织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分析和上报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督促和指导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的自审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决算分析工作,对企业的资产质量、融资结构、投资回报、经营风险以及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认真分析,对于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三是企业应在确保财务决算信息质量基础上,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认真整理各类上报材料,按时上报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十二、财务决算管理是国资委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国资委将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决算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制度,细化审核标准,严格审核要求,并将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对于财务决算编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要限期重报。二是进一步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根据审核结果,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确认,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或改进意见;对于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不予确认。三是逐步建立总会计师述职制度,国资委将根据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择财务基础管理薄弱、生产经营或经济效益波动较大、财务状况异常、存在较大财务风险的企业,要求企业总会计师结合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汇报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工作措施。四是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国资委将根据财务监督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财务决算报告工作,确定企业进行年度经营绩效评价和领导人员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依据审计报告和审核结果,按照统一的质量评定标准,对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对财务决算管理水平低、编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将提出通报批评,并由国资委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对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六是进一步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能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目标的具体落实和实现,对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从2006年开始,省国资委将每年进行财务十佳的评比和表彰。

各企业应在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积极防范经营风险,夯实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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