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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意见

 

川国资委〔200577  二○○五年四月十日

 

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重要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1、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

2、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3、意见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5、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6、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按省国资委通知要求,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和各自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7、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1)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2)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3)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4)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5)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8、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省国资委。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程序。企业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加强企业投资全过程的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2、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3、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4、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5、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6、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建立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1、实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制度。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2、企业投资项目,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对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3、按国家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需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报告省国资委。

4、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及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5、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宏观调控严格控制行业中的收购兼并活动,应当在事前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6、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对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监事会应就掌握企业投资的情况,向省国资委提出建议意见。监事会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对企业非主业的重大投资实行核准制度

1、对企业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

2、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非主业投资额超过净资产10%的;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3、非主业的高风险投资项目,是指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和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

4、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所有投资项目。

5、核准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省国资委核准,省国资委对投资方案及时聘请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后,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省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建立企业投资考评制度

1省国资委对企业建立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2、企业要建立投资进度监测和投资效果预测评价指标体系。

3、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4、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另发)。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切实加大企业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

对企业不按规定违反投资决策程序的;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或担保的项目进行投资或担保的;对不按规定签订投资合同的;对应报告的项目隐瞒不报的;在投资过程中不按规定实施招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以及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和关联交易,投资管理不严格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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