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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853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作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公司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聚集社会资金对铁路、水务、交通、环保、农业、能源、优势产业等项目进行投融资,按照“1+N”的模式组建的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公司和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投资公司)。

第三条 投资公司的运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手段和补偿机制,形成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构建“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发展格局,落实“一主、三化、三加强”发展思路提供融资支撑和投资引导。

 

第二章 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政府是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公司即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的出资人,授权省国资委对四川发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四川发展行使以下权利:

(一)修改四川发展章程;

(二)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三)组织对董事会的考核奖惩;

(四)履行出资人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四川发展的资产由省财政厅监督,省财政厅行使以下权利:

(一)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和财务审计;

(二)审核财务报表。

 

第三章 专业投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四川发展是专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控股或不控股),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资产由省国资委监管。

第九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业务由业务部门管理,业务管理部门不干预专业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不损害股东的权益。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分别作为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水务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四川发展通过派入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报表等方式对专业投资公司进行财务监管。

第十一条 四川发展在专业投资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四川发展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四川发展所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是指除专业投资公司以外由四川发展持股的公司,四川发展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四川发展对所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和财务监管权。

四川发展根据需要,对所出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出资产重组、变现等改制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和改制的其他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四川发展所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除资产监管外的其他职能按原有体制不变。

第十四条 四川发展在非专业投资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投资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9人,外部董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5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第十八条 投资公司的经营班子设总经理1人,设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25人。

第十九条 投资公司党组织设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的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免。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的副董事长人选由董事长提名,报省国资委批准后,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四川发展董事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省级部门派入的董事兼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四川发展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董事由董事长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派1人出任。此外,1名董事由总经理兼任,1名董事兼任财务总监,其他2名外部董事为社会公开选聘的专业人士。四川发展的董事由省国资委任免。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执行董事(指在公司内部兼任高管职务的董事)由省国资委商业务管理部门和四川发展后任免;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兼任高管职务的董事)由四川发展商业务管理部门后聘任和解聘,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的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按《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公司的经营班子采取组织推荐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报省国资委审批后,董事会任免;经营班子副职(包括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董事长提名或总经理征得董事长同意后提名,报省国资委审批后,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四川发展委派,按程序进入公司经营班子,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投资公司产权多元化以后,上述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分为指定项目和指导项目两类。其中指定项目由省政府直接下达给投资公司;指导项目由投资公司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投资方向自主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四川发展创建初期全部由国有股权构成,以后视情况向社会资本逐步开放。专业投资公司应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形成国有和社会资本共存的多元股权结构。项目公司股权应完全开放和充分开放,努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向由省政府在批准组建时予以明确,投资公司要严格按规定的投资方向开展业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上市、减持股份、发行债券、发行信托产品、中短期票据、银行贷款、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四川发展专注于股权投资和资产经营管理,与专业投资公司形成投融资功能主体与实际运作主体分离的组织架构,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实际出资的股权份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切断投资风险向政府传递。

第三十五条 四川发展不从事担保业务,既不向公司股东也不为专业投资公司或重大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形成有效“防火墙”。专业投资公司不对外担保。

第三十六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确保“三个平衡”,即资产与负债的平衡、企业现金流的平衡、投入与产出的平衡,降低债务风险,促进健康良性发展。

第三十七条 投资公司在投融资决策和项目运作中,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考核机制。

第三十八条 四川发展监事会每年应向省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专业投资公司监事会每年应向四川发展、省国资委、业务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九章 补偿机制

 

第三十九条 四川发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现金流的补充:

(一)对全部出资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分配年度利润,收取资产处置的全部溢价收益;

(二)通过推动出资企业重组、上市、产权交易变现等方式,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三)向全资和控股企业派入财务总监,对其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设立财务公司。

第四十条 省政府通过以下方式对四川发展建立补偿机制:

(一)对四川发展的融资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二)对四川发展从省级财力增量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充资本金;

(三)实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后,每年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中给四川发展安排一定资金补充资本金。

第四十一条 对专业投资公司投入的政府指定项目,国家和省对项目有补助的一并下达给该公司。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项目给受益市(州)、县(市、区)政府带来收益的,专业投资公司按所作贡献商当地政府分享有关收益。

 

第十章 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投资公司的考核适用省级国资系统现行的考核办法,主要考核两项指标:一项是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指定项目的完成情况;另一项是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投资公司的考核由省国资委负责。

第四十五条 投资公司的薪酬管理适用省级国资系统现行的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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