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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提示: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作为省级国有企业,确有必要对土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经营及包装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按照政府规定和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集体研究是必须过程。因为在这里面是很容量犯错误,也容易管理者产生受贿吃钱的腐败行为,希望一些个别管理人员已经犯过的事件不要再重演。所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学习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工程建设和重大资产采购自律,是各级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的管理者要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4、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5、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办法

6、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自愿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

  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

  (一)综合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组织签定正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委托人的责任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委托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 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条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
  (一)民用建筑包括:
  1、住宅建筑。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
  2、办公建筑。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
  3、公共建筑。
  (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
  (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
  (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候机楼、航运站客运楼。
  (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
  (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
  (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
  (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园游乐设施。
  (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
  房屋建筑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

第三章 招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凡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相应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只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下同)的,或者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有关内容后,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就招标的有关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第二十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第二节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再指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市、州、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第三节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四节 招标程序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四)企业现有的施工任务和正在签订的合同;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等;
  (六)最近三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七)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八)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载明取得批准的文件及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资格;
  (五)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十)投标书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之日五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但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鼓励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人对标底的确定。
  工程的标底,必须控制在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标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四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和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贴上密封条后在封口上加盖印章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开标地点。

  第五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等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四)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的规定情形。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使职权时,遇有干预或说情事项,应作记录,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再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对投标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改正任何明显的文字和数字计算上的错误。
  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属于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但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某些细微偏差直接进行调整,经投标人确认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一)所有投标均为非实质性响应标;
  (二)所有投标人不合格;
  (三)明显缺乏竞争;
  (四)假冒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及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有效投标,否则视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完成招标项目的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质量保函;
  (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的要求;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进行仔细评审,并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书面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合同之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国家出资项目的评标报告应同时报送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认为评标报告有违反本规定或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应该在收到评标报告七日之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人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仲裁。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项所指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

  第六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参与评标的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展计划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七十条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和省出资、融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会同发展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有权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招标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聘请律师就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一律按本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川财采【200623

 

各市州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八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2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八条 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应组建评审委员会: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拟评审的采购项目,并经采购人书面授权,但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一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抽取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自行聘请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无效,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政府采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根据需要书面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负责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和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三)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了解、熟悉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需求。
(三)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四)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
2.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五)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核定评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应当核定相关评审记录并签字确认。
(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八)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
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九)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
) 推选谈判小组组长。
(
) 谈判文件初审。初审办法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 开展谈判:
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2.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
1.
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2.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承诺进行评审。
3.
谈判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出具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比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推选询价小组组长。
(二)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询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任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评审纪律,并在评审前书面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应当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
) 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
) 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
(
) 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审工作的;
(
) 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填写,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参加评审工作迟到或无故缺席的;
(二)评审期间私自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接触或联系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了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见解的;
(五)工作出现明显错误或不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711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第二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六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物资(设备)且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分散采购项目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经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书,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不得擅自对采购文件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确保评审过程在公正、独立、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必须接受评审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二)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四)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一经开始,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公告采购项目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时,应当通知或者送达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按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当依法作出质疑答复。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者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成交)内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认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供应商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定点(协议)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协议合同及承诺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中标价格、优惠幅度给采购人优惠;
(二)违背服务承诺,不向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在协议供货、定点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劣质服务;
(四)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现金,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依法向财政部门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住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代理活动的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四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代理业务,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经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不得擅自对采购文件作出修改。

    第四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确保评审过程在公正、独立、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歧视性言论。

    第四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公告采购项目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时,应当通知或者送达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按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二)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四)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五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或者擅自处置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当依法向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

    第五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客观真实地填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将作为财政部门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从200811实施。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 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机关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关提供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五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采购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 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

  第八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谁采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作价接受。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验收书是财政部门支付价款的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在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招监委[2005]3     2005-6-10

 

 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的通知

有关省内国有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

  近段时间,涉及国有企业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的反映很多,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为全面了解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省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现状,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推进国有企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决定,由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招监办,设在省纪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组织一次对部分国有企业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专项检查。现将《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送你们,请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年初的工作部署,省招监办、省发改委、省国资委拟于7月组织一次对部分国有企业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标

  全面了解2022卡塔尔世界杯手机app投注省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现状;剖析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查处典型案件;总结推广经验;督促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从建章立制、强化监管等方面着手,规范国有企业招投标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检查及评价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国家部(委)规章;

  3、省政府及省级部门的政策规定。

  三、检查范围

  1、部分省内国有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 

  2、在20031月至20055月期间实施的项目;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的。


  四、检查时间安排

  20057月。

  五、检查内容

  1、招标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

  2、招标人是否按照核准文件要求进行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通过比选确定(自行招标除外);

  4、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5、招标文件有无指定品牌或其它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6、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评标专家是否从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

  7、开标、评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时间和法定程序;

  8、中标人是否依法确定;

  9、招标结果是否超过投资概算;

  10、是否按中标金额订立合同;

  11、结算是否超过合同价;

  12、招标中的其他问题。

  六、检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受检企业对检查时间范围内所有招标项目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提交检查组。如实填写《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统计表》(附件三),于630日前电传省招监办(028-86623712),供检查组随机抽查。每个企业抽查4个项目。

  七、组织领导

  检查工作由省招监办负责,会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组织6个检查组,每组4人,检查8个省内国有企业和8个中央在川企业。抽调省招监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组长,检查组成员从省招监办和省招监委成员单位选调。受检企业负责检查组车辆保障,纪委(或党办)负责检查的联络工作。

  八、检查步骤

  1、检查前召开动员会,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检查范围、重点和纪律要求。

  2、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直接对省招监办负责。检查结束后向省招监办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检查企业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情况;抽查项目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意见。

  3、省招监办于8月底前汇总各检查组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省招监委领导。

  附件一:受检企业名单

  附件二: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受检企业名单

  一、省内企业

  1、长虹电子集团公司

  2、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四川省地方铁路局

  6、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7、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8、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二、中央在川企业

  1、四川省电力公司

  2、中国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

  3、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省通信公司

  4、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

  6、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8、攀钢集团成都钢铁公司

附件:《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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