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 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 l)、毫升( mL)( 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 g)、千克( 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 (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 (品质)等级。
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标示内容的豁免
4.4推荐标示内容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5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
cm)乘以宽度( 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 cm)乘以圆周长( cm)的40%。
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 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2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B.4.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录 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1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致。
C.2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
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C.2.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克。
C.2.2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C.2.3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
净含量:
净含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
净含量:
C.2.4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产品:
净含量 /规格:
净含量/规格:A产品
C.3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03 20;
20日3月2010年;
(月/日/年):03 2020 10;
C.4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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