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淮委
《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质监办函〔2005〕203号 2005年8月22日
各市州质监局:
现将国家标准委《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州质监局于2005年9月12前将《标签延期使用的预包装食品统计表》上报省局标准化处,要求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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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销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57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5〕57号 2005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5月 1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食品标签通则》)和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特殊食品标签通则》,将于 2005年 l0月1日起实施。
现就上述两项国家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如2005年10月l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则》、《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且标签符合GB18一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入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在保质期限内可以继续销售。
二、鉴于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为减少企业损失,凡符合服对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生产企业可以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同1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经核准的标签延期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名单和最终期限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备案并统一公告。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企业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内容;要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使上述两项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反馈给国家标准委。
附件:标签延期使用的预包装食品统计表
标签延期使用的预包装食品统计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预包装食品名称及规格 |
延期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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